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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168体育官方网站发布第三批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 聚焦预防化解涉疫情矛盾纠纷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2-03 10:37:41点击:

  168体育为深入贯彻落实习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律师在涉新冠肺炎疫情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第三批指导案例聚焦疫情后期和疫情后多发易发的劳动关系、房屋租赁、企业债务、合同履行等领域矛盾纠纷,涉及基层一线矛盾纠纷预防、稳定外商投资项目、解决融资租赁合同履行问题、引导企业职工依、调处群体性物业租赁纠纷等方面。

  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吴峰是奋战在基层一线的公职律师。疫情防控期间,他认真贯彻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积极履行公职律师职责,依法预防化解大量基层矛盾纠纷。

  一是依法实施防疫措施,有效预防矛盾纠纷。农村街道多处于跨省交界处,紧邻国道交通,人流车流管理压力大,疫情防控工作稍有疏忽将产生较大矛盾纠纷。吴峰认真研究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制定了“防疫+法治”双同步工作法,即:防疫决策落实,同步加强农村群众法治宣传;管控措施执行,同步加强防疫工作人员法治教育。疫情防控期间,双同步工作有效预防了一线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吴峰律师发现,一些宣传报道将中华鳖、梅花鹿、蓝孔雀等纳入野生动物禁食名单,他敏锐地觉察到这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一是永宁街道倚靠老山山脉和滁河水系,村民时有捕食黑眉锦蛇、刺猬、山雀、青蛙等行为;二是街道内“稻鳖共作”试点养殖户刚刚扩大了近千亩养殖规模;三是街道里有2家梅花鹿、蓝孔雀农庄养殖中心,可能因政策调整产生较大损失。为此,吴峰及时组织47名网格员发放1000余份宣传材料,加强村民法治宣传教育,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研究,在国家农业农村部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后,第一时间深入“稻鳖共作”养殖户,深入细致解读《通知》关于“中华鳖、乌龟等列入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帮助养殖户消除顾虑,重树养殖信心;同时,积极主动加强对梅花鹿、蓝孔雀等特禽养殖农户的法律政策宣传,在明确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要求的同时,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提出依法调整为观赏用途、医药用途交易等转型方案,切实稳定养殖户心绪,及时预防矛盾纠纷。

  二是开设普法讲堂,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农村街道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法律参谋和助手,是党员律师的使命担当。”自2月23日起,吴峰推出每周一期的“涉疫普法微讲堂”,围绕疫情引发合同履行、劳动劳务、侵权损害、租赁等企业高度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生动细致地讲解、开展互动讨论。同时,吴峰牵头街道司法所、综治办组建街道法律服务小组,针对企业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法律意见,指导企业与街道工业、农业条口服务小组建立工作联系,为中小企业提供“零距离”法律服务。针对当地比较突出的“双向”矛盾,即:滞留家乡无法返回外地企业复工的人员面临失业问题,本地企业聘用外地工人无法及时返岗面临用工问题,吴峰提出开展“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线个岗位,统一组织线上公开集中招聘,较好解决了企业用工难和居民就业难问题,目前永宁街道129家企业已全面复工复产。

  三是法律深入网格,服务涉农经济恢复。永宁街道坚持“生态立街、农业铸牌、旅游富民”的发展定位,建设永宁休闲旅游特色镇,项目总投资20.2亿元人民币,2019年接待游客104万人次,实现休闲农业综合收入约3.6亿元,获评“中国最美村镇”“一带一路”最美驿站“最佳线路”。但因新冠肺炎疫情,永宁涉农经济按下了“暂停键”。吴峰在走访中发现,辖区内3171亩约10余万斤养殖青虾滞销,约有1.6万亩的雪松将错过最好的种植销售时机,占地10000亩的巨型油菜花海游乐园可能失去当年的旅游佳期,基层群众心急如焚,吴峰适时提出了“从疫情中唤醒,永宁吹响复苏号角!”的口号,一方面帮助农民解决销售问题,发动党员网络推销、请媒体帮忙,做起了不赚差价的 “中间商”;另一方面研究提出依法加强油菜花景区疫情管控措施,加强人流车流管控,完善优化景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依法文明劝导维护秩序等,切实做到疫情预防不放松、依法管控不错位、农旅发展不延误。3月20日,万亩油菜园的“油菜笑脸”悄然绽放喜迎游客,永宁涉农经济市场稳步安全加快复苏。

  近年来,随着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和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许多北欧国家的企业和商人带着资金与技术来到北京寻求合作。李女士长期在瑞典生活,成立了瑞典某公司(以下简称“瑞典公司”),希望与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合作研发环保纸品、纸板生产设备。双方于2019年9月签署了合作协议,按约定2019年10月完成首次出资,同时约定首次出资后5个月内研发成功并检测调试完毕,投产使用。受疫情影响,北京公司不能复工复产,瑞典公司技术人员无法入境,研发工作停滞,合作陷入困境。双方频繁就是否撤回出资、终止合同等问题产生争议,协商一再陷入僵局,双方关系持续恶化。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公司向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程雪律师求助,希望找到解决方案。

  程雪律师认真查阅大量资料,通过远程连线的方式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表明虽然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作项目进展,但中央和北京市已出台多项扶持企业复工复产和外资项目的政策举措,只要用足用好相关政策,一定可以渡过难关,顺利推进合作项目。

  首先,程雪律师针对瑞典公司投资信心不足,担心疫情持续下去遭受更大损失的问题,对双方合作项目的预期成本、预期利润和目前终止合同产生的损失进行了综合对比分析,根据疫情影响对双方的合作协议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帮助瑞典公司重树信心。

  其次,程雪律师积极帮助合作项目落实税收、保险、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合作项目创造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比如,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帮助合作项目减免了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8个税种近50%的应纳税额;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北京应对新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等规定,帮助合作项目依法变更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降低疫情期间合作项目人力成本;按照有关规定,帮助合作项目成功申请减免了2月-6月员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费中企业应当缴纳的部分,减免了2月-6月期间5%的电费。

  最后,程雪律师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指导工作的通知》精神,向北京公司提出复工复产措施建议,包括对员工健康状况和活动轨迹进行动态监测,做好办公场所的消毒防护工作,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等,同时帮助审查了北京公司复工复产申请文件。

  在程雪律师卓有成效的努力下,双方真诚沟通、作出让步,重启合作项目,目前项目研发和生产经营已步入正轨。

  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是一家在滨海新区注册的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融资公司”),湖北某大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药业”)是一家位于襄阳的医药产品生产公司,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产品。2019年天津融资公司与湖北药业开展了第一笔融资租赁业务,业务类型为售后回租,即湖北药业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设备出售给天津融资公司,天津融资公司支付价款后取得设备所有权,并将设备出租给湖北药业使用,湖北药业按期支付租金至融资租赁期限届满后重新取得设备所有权。通过这种方式,湖北药业能够迅速融资,加速。按照双方约定,第一笔融资租赁业务于2020年4月15日到期,湖北药业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支付3500万租金;双方拟于2020年初开展第二笔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湖北药业另行提供气相色谱仪等设备进行融资,融资租赁公司需支付3500万购买价款。

  2020年初突然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湖北药业生产经营能力和能力严重不足,无法依约定在2020年4月15日前支付3500万租金。天津融资公司如果继续开展第二笔融资租赁业务,非但不能如期收回第一笔租金,还需要支付第二笔融资租赁业务的购买价款,面临双重资金压力;如果不开展第二笔业务,湖北药业将面临严重的困难,无法有序复工复产,影响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进而影响第一笔租金的支付。

  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王欢律师是天津市律协“公益法律服务百人团”和天津河西区“企业复产复工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接到天津融资公司咨询后,王欢律师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得知湖北药业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后,深知关系重大,积极主动作为,深入分析案情,研究解决方案。

  首先,关于天津融资公司提出是否可以参照适用《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中“无还本续贷”的问题,王欢律师研究认为,“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中提出的“无还本续贷”措施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天津融资公司并不属于此类机构,故不能适用该措施。

  其次,王欢律师提出,本案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债务抵销的规定,湖北药业在第一笔业务中应支付的租金与天津融资公司在第二笔业务中应支付的设备购买价款均为金钱债务,在两笔债务均到期的情况下可主张抵销。

  最后,王欢律师针对以往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时有发生的因融资租赁性质和租赁成本数额认定产生的诉讼风险,认真检索了相关判例,并以“(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45号”判决为例作了进一步分析,在该判决中,二审法院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债务抵销行为持肯定态度,认定融资租赁公司支付抵销之后的价款,可视为已完成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在此基础上,王欢律师提出,为确保融资租赁业务性质不受影响,天津融资公司在开展第二笔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谨慎选择租赁物,并注意前后两笔业务时间节点的衔接,确保需抵销之债权债务到期时间符合相关要求。

  王欢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评估和风险预判,帮助天津融资公司消除了顾虑,最终促成了双方第二笔融资租赁业务。之后,王欢律师积极协助双方草拟债务抵销协议、融资租赁合同等法律文件,明确两笔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情况、租赁成本,两笔债务的到期时间、金额,以及双方债务抵销的意思表示。目前,百利融资与湖北药业的第二笔融资租赁业务已开展尽职调查,顺利启动。

  2019年8至12月,贵阳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策划公司”)分别聘用杨某等11名职工,在该公司设在贵州凯里市的项目部从事房地产策划和销售工作。2020年1月20日,168体育官方网站杨某等11名职工按照公司安排放假过春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2月12日,策划公司向杨某等11名职工发出通知,表示从2020年2月1日起,所有职工只发基本生活费,标准是1790元/月。2020年2月18日,策划公司再次发出通知,提出受疫情影响,决定撤销公司设在凯里市的项目部,同时告知杨某等11名职工,如不愿意前往贵阳工作的,将解除劳动合同,杨某等11名职工在凯里市项目部的工作时间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止,并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杨某等11名职工质疑策划公司的处理决定,遂向黔东南州“疫情防控律师公益服务团”黄雪刚律师电话咨询。黄雪刚接到咨询后,得知是疫情引发的劳动纠纷,高度重视,立即向杨某等详细了解情况,认真研究了策划公司与杨某等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提供法律咨询。

  关于劳动报酬支付问题,黄律师提出,根据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的决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结束,延长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春节假期后,该公司受疫情影响停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杨某等11名职工虽然2月份没有正常上班,但截至策划公司2月12日发出通知时,该公司停工停产时间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策划公司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正常支付杨某等员工工资,不应只按照基本生活费1790元/月来支付。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黄律师解释,根据策划公司与杨某等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策划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策划公司受疫情影响决定撤销凯里市的项目部,168体育官方网站可以视为双方签订劳动合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杨某等11名职工不愿到贵阳工作,双方不能就变更工作岗位达成协议,策划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策划公司2月18日发出通知,提出劳动合同到2月20日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30天,除应当向杨某等11名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黄律师建议杨某等职工尽量与策划公司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不要让矛盾激化,“疫情防控律师公益服务团”律师也可以协助双方进行调解,如有需要也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2019年11月,浙江温岭某公司(以下简称“温岭公司”)与宁波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宁波公司派遣工人到温岭公司,用工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随后,宁波公司组织100多名四川彝族工人到温岭公司开展劳务活动。2020年4月初,温岭公司用工期限届满,宁波公司与派遣工人因工资发放和补贴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

  在当地温峤镇人民政府组织下,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陈丹琳律师、张婷律师参与了该案调解。两位律师向相关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情况,认真研究了宁波公司与派遣工人的约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双方争议的三个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一是关于工人计时工资未达到基本工资的问题。宁波公司与派遣工人约定,工人工资按照实际劳动时间计算、按月发放,同时约定了每月应当支付的基本工资。受疫情影响,派遣工人2月份出工时间较短,计时工资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两位律师提出,《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本案中,工人工资是按月发放的,因疫情导致温岭公司停工时间并未超1个月,宁波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当月的基本工资。

  二是关于工人路费、餐费补贴的支付主体问题。宁波公司与温岭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未对工人路费、餐费补贴支付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受疫情影响,两公司生产经营都面临较大压力,遂对相关费用支付问题产生争议。两位律师提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等义务。本案中,宁波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且之前曾与派遣工人口头约定,支付工人往返四川和浙江的路费和用工期间餐费补贴。虽然只是口头约定,但不影响宁波公司履行支付工人路费、餐费补贴的义务。

  三是关于宁波公司暂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受疫情影响,宁波公司困难,暂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和相关补贴。考虑到工人拿不到工资和补贴不肯离开温岭公司,已经对温岭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为尽快解决资金来源问题,陈丹琳律师和张婷律师提出由温岭公司先行代付。经向各方解释法律规定,分析利害关系,最终促成三方达成合意:由温岭公司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和补贴,从温岭公司应支付给宁波公司的劳务派遣款项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宁波公司与温岭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两位律师随后为宁波公司和温岭公司起草了借款协议,温岭公司先行垫付了工人工资和补贴,工人陆续返回原籍。

  江西甲公司为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有五六百名员工。疫情期间,该公司A员工感觉身体不适,自测体温36.8度,遂向部门主管报告,并提出请假休息。部门主管建议A员工居家观察,定期报告体温。之后,A员工自行前往医院就诊,经多层螺旋CT胸部检查、新冠病毒核酸和呼吸道病毒检测后,最终确诊为普通发热。当日下午,A员工在部门防控交流沟通微信群内发布了自己的诊断病历和检测报告,告知同事自己身体正常。与此同时,部门主管也在公司的主管微信群内通报了此事。但是,同部门的B员工在看到A员工确诊病历和检测报告的图片后却加以篡改,将其检查病历中“无有与核酸检测阳性者有接触史”改为“与核酸检测阳性者有接触史”,将其检测报告中“核酸检测阴性者”改为“核酸检测阳性者”。次日,B员工将自己篡改后的图片进行截图,发到部门防控交流沟通微信群中。该消息在公司各部门微信群中广为传播。当时,该公司正在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安排逐步分类复工,已复工员工看到B员工篡改截图后,普遍恐慌,不敢继续到公司工作,在各地还未复工的员工看到B员工发布消息后更不敢按时返岗,给甲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带来很大负面影响。为此,甲公司联系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帮助处理解决。

  一方面,建议公司第一时间在内部进行信息披露,全面详细披露事件真实情况,及时稳定员工情绪,避免负面影响进一步扩大。经律师审核把关,公司随即发布了《关于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散布谣言的通告》,就事件真实情况进行披露,明确要求员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另一方面,针对甲公司拟对B员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措施,秦风所律师提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注意把握3点:第一,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有过错行为;第二,该过错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严重影响或损害;第三,该过错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针对本案情况,秦风所律师了解到,该公司在疫情期间发布了一系列通知,包括员工出行、安全管理、返岗安排等,并且在相关通知中对员工讲诚信、及时报告个人健康状况、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秦风所律师还认真研究了甲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审慎核实B员工在公司内部散布不实信息的证据材料,以及公司由此而遭受的不利影响等。经综合研判,秦风所律师认为,甲公司提出的与B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疫情期间要尽量避免矛盾激化,秦风所律师积极配合甲公司与B员工进行深入沟通,阐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请其理解支持。经过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B员工心平气和地接受了公司的处理决定,双方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甲公司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得以恢复。

  重庆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受疫情影响,自持商铺的大部分租户在2020年2月至3月未能正常经营,经公司与承租商户前期协商,承租商户可延迟一个月支付租金。截至2020年3月初,仍然有不少承租商户未能足额支付租金,并且要求地产公司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全部租金,双方产生严重分歧,经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重庆中启律师事务所向导律师接到地产公司咨询后了解到,双方主要矛盾在于是否应该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的全部租金。承租商户认为,自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起,各商户均应政府要求停止营业,由于停业属于政府强制性要求,故不应承担房租。而地产公司则认为,其已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允许商铺迟延支付租金,但不能因此减免第一季度全部租金,商铺租金是其偿还银行贷款利息的主要来源,若商户不缴纳租金,地产公司将面临银行贷款利息支付逾期风险,一旦影响其银行征信记录,公司其他贷款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对公司影响巨大。针对双方的矛盾焦点,中启所向导律师向双方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判例和疫情期间相关政策文件,提出3点意见,得到双方认可。

  一是承租方与出租方是合作伙伴而并非对立关系,在疫情时应当相互理解、共渡难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尽量降低承租商户因疫情遭受的损失,恢复正常经营,同时也要确保地产公司按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不影响其征信记录;

  二是明确2020年1月新冠肺炎未爆发时应当支付的租金,以及疫情后期商铺正常经营后应当支付的租金,属于承租商户应当正常依约缴纳的租金。双方就租金问题发生争议的期间是商铺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没有正常营业的时间段,即2020年2月初至2020年3月中旬,约一个半月。

  三是本次疫情对承租商铺构成不可抗力,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营业期间的租金应当考虑予以减免。

  基于上述3点共识,向导律师与地产公司、承租商户进行了充分沟通协商,促成地产公司与大部分承租商户签订了《商铺租赁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承租商户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营业的1个半月的租金予以部分减免,具体操作上,由承租商户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5个月租金,享受6个月租期,并减免因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所有违约金。

  补充协议签订后,承租商户通过各种途径陆续足额缴纳了5个月的租金,地产公司收到的租金足以偿还其第一季度银行贷款利息,该起群体性租赁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青岛某台资商业综合体嘉年华公司,主营奢侈品牌和折扣商品,并有影城、餐饮、文化和儿童游乐场,采用商铺出租、收益提成、统一管理的经营模式,是青岛标志性企业之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商场运营产生巨大压力,面临疫情防控、、商铺诉求等多方面问题。为此,该商场向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寻求帮助。

  关于商场开业时间问题,国浩所提出,根据山东省政府相关文件,省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但涉及群众生活必需(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供应行业等)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台资商场虽开设超市,但不是其主营业务,而是店面很小的便利店。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建议商场严格遵守规定,2月10日后再开业,不要打擦边球、冒风险提前开业。

  为帮助商场安全有序复工,国浩所律师多次召集微信群“联席会议”,与在台湾的商场总裁、商场经理和承租商铺,共同商讨疫情期间的经营方案和应急预案。国浩所律师按照国家和山东省、青岛市有关规定,协助商场依法履行复工复产程序,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体温检测、书面登记、消毒防护、动态汇报等疫情防控工作,同时针对疫情期间劳动用工问题,起草了10000多字的《法律意见书》,建议商场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168体育官方网站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依法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同时由商场经理与员工深入谈心,稳定员工情绪,争取共克时艰。

  商场的最大压力来自与承租商铺的纠纷。受疫情持续和生产商延迟复产的影响,尽管商场承租商铺陆续开业复工,但客流量极低、入不敷出,加上商场未能及时将1月份销售收入返还商铺,陆续有商铺向商场发出公函、律师函等,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有商铺要求自行收银或者解除合同、撤离商场。由于牵涉商铺众多,若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商场运营势必受到巨大影响。针对这种情况,国浩所律师和商场管理团队迅速制定解决方案,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精神,与各个承租商铺开展积极有效的沟通协商,区分不同商铺情况,提出了延迟付款、租金减免、服务提升、愿景鼓励等多种举措,争取到了大多数商铺的支持和谅解。对于情绪特别激烈的2个承租商铺,商场通过工作监控掌握了其涉嫌自行收银的违约行为,固定证据取得谈判主动,律师又亲自上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多次调解协商,缓和了2家商铺情绪,避免了矛盾激化。同时,国浩所律师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等,及时向各商铺推送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社保、税收、融资等优惠政策,并协助承租商铺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让众多商铺感受到人文关怀。

  通过国浩所律师的不懈努力,商场实现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平稳过渡,随着疫情缓解特别是青岛旅游旺季的到来,商场和商铺面临的各类困难陆续得到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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