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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警察荣誉》 解惑168体育身边法律纠纷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1-09 00:53:50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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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剧《警察荣誉》完美收官,故事围绕4个初出茅庐的见习警员展开,讲述了他们在“警情高发”的八里河派出所历经各类案件洗礼,并在老警察的言传身教下迅速成长,最终成为合格的人民警察的故事。剧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让我们一起感受其中的法律世界。

  剧中一个大爷出门遛狗不拴绳,吓到了一对年轻夫妇的孩子,没想到大爷倒打一耙,不但拒不认错,其家里人还不断去年轻夫妇家闹事,搞得这家人鸡犬不宁。

  民警曹建军最终给出的建议是和解,让年轻夫妇的生活尽快回到正常的轨迹当中。新人警察北学硕士杨树开始不同意,但最终被说服了,年轻夫妇也同意签署和解书。

  我们看一个相似的司法案例,徐某、谢某是夫妻关系,荣某是谢某的表姐。因家庭遭遇变故,荣某对徐某夫妻俩心生不满,遂多次在徐某家门口、外墙上及公共区域墙面上涂写“白眼狼”“没良心”等文字。

  夫妻俩及小区物业几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社区虽多次教育劝诫,荣某仍然继续骚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某、谢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法院裁定:禁止荣某骚扰接触徐某、谢某;禁止荣某散布损害徐某、谢某名誉权的内容。

  裁定作出后,法院同时向徐某、谢某、荣某经常居住地辖区派出所、街道等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相关部门协助监督荣某执行民事裁定、及时制止荣某实施侵权行为,并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对徐某、谢某进行救助、保护。

  我国法律体系下对于“停止侵害请求权”的保护制度,已存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和行为保全制度。民法典第997条又新增规定了人格权行为禁令制度,具体是指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人格权行为禁令制度,旨在为人格权提供更加全面、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面对不断的上门骚扰,年轻夫妇也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来及时保护自身权益。

  剧中,八里河派出所民警在处理小区业主邻里之间的纠纷时,有小孩掉入井中,新人警察夏洁自告奋勇下井救出了孩子,同时也因此化解了小区业主们累积多年的纠纷。孩子掉进井里受伤,由此产生的医药费谁来赔偿?窨井盖消失,除了会产生民事纠纷,八里河派出所民警少做了哪一步?

  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了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只要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直接推定有过错。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实际管理单位,对小区内的相关场地和设施设备负有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的义务,孩子掉落小区窨井伤亡,表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负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因此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窨井盖种类繁多,涉及水电气、供暖、通信、广电等,因此负责施工、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不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各地的窨井盖修建标准不一、质量参差不齐,窨井“吃人”“伤人”事件频发,因此导致的责任承担方式也有差别。

  为了保护老百姓“脚底下”的安全,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对盗窃、破坏公共场所窨井盖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追诉,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从而对这类犯罪形成更大震慑。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符合刑法规定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因此,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并非止步于民事纠纷,如果因此受损,还要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就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做进一步的侦查工作,这也是八里河派出所民警在剧中少做的一步。

  剧中民警曹建军的姐夫因为跟人有债务纠纷,被法院采取了失信、限高措施,被纳入失信人名单。168体育随后姐夫找到曹建军,希望曹建军能托人帮自己从失信人名单上撤下来并且解除高消费的限制。曹建军拒绝了姐夫的请求,守住了人民警察的纪律底线。那么问题来了,失信、限高有什么区别?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采取失信、限高措施?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解除失信、限高?

  我们常说的上失信,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简称。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同时法律对纳入失信也有限制,例如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将失信人从名单中删除,也是有严格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对失信被执行人施行惩戒,是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力措施。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全面进行限制,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其中就包括限高。因此我们常说,纳入失信必限高。

  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对限高做出了详细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168体育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168体育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消费行为。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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