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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体育官方网站关于贯彻实施《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1-06 12:13:07点击:

  168体育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明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程序,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是促进法援事业健康良好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不断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通过建立全程跟踪监督制、受援人回访制、法官意见征求制和案结审查制,将以往单一的书面检查监督模式提升为事前预防、全程跟进、事后总结的综合监管模式,极大地提高了法律援助整体服务水平。

  《规定》作为法律援助工作领域的重要部门规章,规范了法律援助案件材料接收、审查、指派、承办等环节的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明确了相关环节办理时限,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为规范法律援助实施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它的颁布实施将有力地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能力和水平,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一)提高认识,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各法律援助中心要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通过专题汇报、研讨、宣讲、培训等方式,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提高社会知晓度,为《规定》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加强学习,全面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要全面准确把握《规定》的内容,遵循确立的基本原则,规范案件受理、指派、承办等环节的工作,特别是对《规定》中适应发展需要制定的新内容和要求,要深刻理解、重点把握;要以《规定》为基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制度,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案件办理运行机制和监督流程。

  (三)加大办案力度,切实将政府法律援助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各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认真落实《规定》的要求;要把《规定》执行情况列入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法律援助人员考评的主要内容;要制定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和方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推行援务公开、听庭、回访、案卷评查等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加强同法律援助人员和受援人的沟通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168体育官方网站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司法部于2012年4月9日发布《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的领会和掌握《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168体育官方网站进一步明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程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规定》第七条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宗旨,它的制定是增强法律援助工作透明度、加强社会宣传的需要,因此,各法律援助中心要充分认识其深刻内涵,切实落实援务公开工作。公示文本由市统一制作(详见附件一《杭州市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地址、通讯方式、法律援助条件、程序》)。

  2、《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补充如下: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可以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的,由当事人选择的纠纷处理地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规定》第十二条“书面凭证”文书由市统一制作(详见附件二《杭州市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目录》)。

  4、《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中有关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补充材料(说明)文书由市统一制作(详见附件三《杭州市法律援助申请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

  5、《规定》第十六条中应制作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文书由市统一制作(详见附件四《杭州市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杭州市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6、《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法律援助申请并告知申请人以及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告知文书由市统一制作(详见附件五《杭州市法律援助受理通知书》、《杭州市法律援助复议告知书》、《杭州市不予法律援助告知书》)。

  7、《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社会组织”是指承办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的公证机构和承办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指持有法律援助律师执照的工作人员。

  8、《规定》二十二条中的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和案件承办机构五个工作日的问题明确如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收到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9、《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补充如下: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可采用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代理方式。如果为特别授权代理,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

  10、《规定》第二十条补充如下:对于刑事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为其辩护的,应当书面告知指定机构和指派机构。告知书文书由市统一制作(详见附见六《杭州市拒绝法律援助告知书)。

  11、《规定》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请求异地协作函件文本由市统一制作(详见附件七《杭州市异地法律援助协作函》)。

  12、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有以下情况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中心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1)接受指派后,三个工作日内没有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

  13、《规定》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文本由市统一制作(详见附件八《杭州市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

  14、《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关于法律援助人员在结案时需提交的立卷材料应严格按照《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司〔2010〕113号)执行。

  3.杭州市法律援助申请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4.杭州市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一)经济困难条件。法律援助以经济困难为前提,申请人持有下列材料视为经济困难:

  2、申请人居所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7、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9、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10、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11、168体育官方网站刑事诉讼。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被告人被提起公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杭州市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填写申请审批表确有困难的,可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应提交代理资格证明;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也可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

  □直接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监护人□近亲属□委托代理人

  受援人分类:□盲聋哑□未成年人□可判无期徒刑□可判死刑□盲聋哑之外的残疾人□农民□农民工□老年人□妇女□少数民族□军人军属□外国人□其他

  □劳动仲裁:□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工伤事故赔偿□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其他

  □行政:□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社会保险待遇□请求认定工伤□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他

  □民事:□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未成年人请求侵权赔偿□妇女请求侵权赔偿□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请求给付扶养费□请求给付抚育费□请求医疗事故赔偿□请求交通事故赔偿□请求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民事权益□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征地拆迁纠纷□其他

  受援人分类:□残疾人□农民□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少数民族□军人军属□外国人□其他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你所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尚缺以下材料:

  请你接通知后的次日起15日内予以补充或作出书面说明,到时没有补充或未作书面说明的,我们将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或撤销法律援助。特此通知。

  你于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向本中心提出的□刑事民事□劳动仲裁□行政□经济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请你收到决定后及时与承办单位及承办人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当你获得法律援助后,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的司法救助,同意与否由受理法院决定。

  你于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向本中心提出的刑事/民事/劳动仲裁/行政/经济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你的申请不符合《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ⅹⅹⅹ条第ⅹⅹⅹ款关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经济困难规定要求,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10日内向ⅹⅹⅹ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异议复查。

  申请人ⅹⅹⅹ就你中心(ⅹ)□刑□民援否字[ⅹⅹⅹ]第(ⅹⅹ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向本局提出异议复查,经审核,申请人ⅹⅹⅹ的法律援助申请符合《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ⅹⅹⅹ条第ⅹⅹⅹ款第ⅹⅹⅹ项规定,应予法律援助,请你们接通知后依法予以援助。

  你就ⅹⅹⅹ法律援助中心(ⅹ)□刑□民援否字[ⅹⅹⅹ]第(ⅹⅹⅹ)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向本局提出的异议复查,经我局复查审核,你的申请符合/不符合《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ⅹⅹⅹ条第ⅹⅹⅹ款规定,□请你再与ⅹⅹⅹ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办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ⅹⅹⅹ法律援助中心(ⅹ)□刑□民援否字[ⅹⅹⅹ]第(ⅹⅹⅹ)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正确,特书面告之。

  本人承办ⅹⅹⅹ法律援助中心刑援指字[ⅹⅹⅹ]第ⅹⅹⅹ号指派通知书指派的ⅹⅹⅹ因ⅹⅹⅹ一案,承办过程中,被告人因ⅹⅹⅹ而拒绝辩护,特此告知。

  我中心(ⅹ)□刑□民援指字[ⅹⅹⅹ]第(ⅹⅹⅹ)号指派通知书指派的ⅹⅹⅹ受援人ⅹⅹⅹ一案,承办人在承办过程中案涉ⅹⅹⅹ证据,需贵地取证。因路途较远,希贵中心收函后代为调查取证。

  ⅹⅹⅹ法律援助中心于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ⅹ)民援决字[ⅹⅹⅹ]第(ⅹⅹⅹ)号ⅹⅹⅹ一案,因你/受援人ⅹⅹⅹ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终止审理/的案件已被撤销/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终止对受援人ⅹⅹⅹ的法律援助。

  8杭司〔2012〕86号关于贯彻实施《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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