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体育诉讼]华旭环保(871664):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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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3年 7月 11日收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 1702民初 1977号民事调解书。
2020年10月12日,三被告及案外人徐福建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第三人作为丙方共同签署《增资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以认购第三人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向第三人投资5,000万元,其中认购第三人新增注册资本1,725.81万元,剩余3,274.19万元计入第三人的资本公积金,增资后原告持有第三人53.5%股份,被告一持有第三人37.85%股份,被告二持有第三人4.65%股份,被告三持有第三人3%股份,案外人徐福建持有第三人1%股份。
《增资协议》还约定:三被告及案外人徐福建共同承诺第三人第一个运营年度实现净利润1,500万元,不足部分三被告及案外人徐福建承诺审计报告出具日后30内现金补偿到第三人账户,或用三被告及案外人徐福建等值股份补偿给原告;业绩承诺会计年度为2021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当期应补偿股份份额=(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数-当期期末已实现净利润数)/1.2亿元。详见《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的公告》(2020-043)
2020年12月8日,案外人徐福建将其持有的第三人1%股份转让给被告二,被告二承继案外人徐福建在增资协议中的义务。该股份转让后,被告二持有第三人5.65%股份。
2022年11月16日,经第三人董事会委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第三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实现净利润-16,300,137.48元。该净利润与被告在《增资协议》中承诺的金额相差31,300,137.48元。
2022年 11月 25日,原告致函三被告,要求于 2022年 12月 17日前将31300137.48元现金补偿到第三人账户或划转26.08%第三人股份给原告。
2022年12月2日,被告回函予以拒绝,故原告起诉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1、请求判令三被告将其持有的合计26.08%第三人股份无偿转让给原告(其中被告一向原告无偿转让21.23%第三人股份,被告二向原告无偿转让3.17%第三人股份,被告三向原告无偿转让1.68%第三人股份);
2、请求判令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股份无偿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30万元;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虎生、吴杨、甘俊共同确认:标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为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入股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增资款及向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岀借的转为资本公积款项,合计[7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染仟万】元整)。股权转让款以原告投资7000万元为基数,按5%年化利率,从资金到位时间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虎生、吴杨、甘俊共同确认,吴虎生、吴杨、甘俊按照以下方式付款:2023年12月31 日前,支付200万至500万元股权转让款(本金),最少不低于200万元;2024年12月 31日前,累计支付到2500万元股权转 让款(本金),其中2024年4月30日、7月30日、10月30日前分别支付不低于1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前,累计支付 到7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本金),其中2025年4月30日、7月 30日、10月30日前分别支付不低于 100万元;对应《资金到位时间表》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时,同时按 5%年化利率结清相应利息。
三、双方同意,2024年12月31日前,依据累计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将 18%的股权转让给吴虎生、吴杨、甘俊;2025年 12月 31日前,依据累计支付的股权 转让款168体育,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将35.5001%的股权转让给 吴虎生、吴杨、甘俊;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的受让人由吴虎生、吴 杨、甘俊自行决定,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配合股权变更。
四、吴虎生、吴杨、甘俊同意,本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 内,吴虎生、吴杨、甘俊应将其所持有的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支付股权转 让款的担保。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吴虎生、吴杨、 甘俊将其所持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时,在转让对价优先支付给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 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无条件配合解押及同意股权变更,但 吴虎生、吴杨、甘俊应就第三方承担该股权转让项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吴虎生、吴杨、甘俊及安徽远扬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归还上述借款,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股东应履行银行发放贷款的审批程序及手续,包括同意出 具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签署银行要求的同意书等文件材料 (不含为贷款提供担保)。
五、吴虎生、吴杨、甘俊及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在2023年9月30日前,解除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安徽远 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池州支行银行贷款所做的担保。银行具体解除要求和担保替代方案,由吴虎生、吴杨、甘俊及安微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解决,具体由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执行。
六168体育、因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仅为财务投资,本协议签署后,双方明确,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于2020年10月签订的增资协议自行终止(包括协议中的业绩承诺、违约责任均不再执行),双方均不得再依增资协议的约定提起诉讼或仲裁;双方明确,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参与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股权转让完成后,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增资入股之日起不享有股东的权利(包括不享有利润分配权)、也不承担股东的义务。
七、因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由吴虎生、吴杨、甘俊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如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或发生对外诉讼、仲裁等,均由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吴虎生、吴杨、 甘俊负责处理;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不因任何原因进行调整。
八、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撤销对吴虎生、吴杨、甘俊财产保全,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九、双方同意,吴虎生、吴杨、甘俊任何一笔款项未能按期支付的,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宣布所有款项提前到期, 并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诉讼费为72790元,减半收取为36395元,由吴虎 生、吴杨、甘俊共同负担18197. 50元,该款由吴虎生、吴杨、 甘俊于2023年7月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保全费5000元及诉 讼费18197. 50元,合计23197. 50元,由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次诉讼暂未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情况,且公司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后续公司将督促被告及时履行调解义务168体育,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将及时披露后续相关信息。
本次诉讼收回的资金,能增加公司流动资金,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积极跟进案件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次诉讼,虽公司与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因被告方履约能力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被告方的履约进展情况在本调解协议的基础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具体时间不确定。在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前,公司仍然控制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