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锋龙股份(00168体育2931):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168体育官方网站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经二审判决,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 06民终 89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 2022年 5月 26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司原股东应明哲因公司决议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3年 1月 12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 0604民初 3062号),经一审判决168体育,驳回原告应明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公司于 2023年 3月 15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应明哲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 0604民初 306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168体育。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司)
诉讼事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 0604民初 306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根据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 06民终 898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应明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经二审判决,法院驳回上诉人应明哲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应明哲负担,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除本次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168体育。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 06民终 8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