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体育最高法院案例:诉讼管辖的6条裁判规则
168体育1、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
——杨君、云南墘坤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辖73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168体育,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上述规定看,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在开庭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本案中,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贵州恒基华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且受理本案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已经进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2、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与辽阳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 纠纷》【(2020)最高法民辖7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避免因为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认识存在分歧而损坏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而对于发回重审168体育、指令再审的案件,法院也不应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管辖。
3、移送管辖只能在同一审级、不同地域的法院之间移送,不能突破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果两个法院不属于同一审级,仍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上下级法院案件移交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恼包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最高法民辖终75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管辖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后,认为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二种是受理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但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第三种是当事人分别就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对以上三种情形,第一种和第二种针对的是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况,第三种则是针对双方当事人均提起诉讼且属于宜合并审理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鉴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案件移交问题作了严格限定,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只有在属于三种“确有必要”情形下,才能将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故上述三种移送管辖只能在同一审级、不同地域的法院之间移送,不能突破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果两个法院不属于同一审级,仍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上下级法院案件移交的规定执行。
4、管辖恒定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相关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应当以当事人起诉的时间为准,即在当事人起诉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
——《赤水中南投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辖终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管辖恒定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相关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应当以当事人起诉的时间为准,即在当事人起诉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本案江苏南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载明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一审法院接收该民事起诉状,并加盖了诉讼资料收文专用章,注明的收到日期为2016年11月29日,一审法院的立案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为“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42732121.6元,且江苏南通公司的住所地不在贵州省辖区内,起诉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2日下发《批复》,同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整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标准,该确定管辖的因素变化不影响在当事人起诉时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故江苏南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9]14号)并未对未审结案件如何适用新旧规定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基本原则,在案件受理后基于该通知取得管辖的问题应依照最新的规定办理。
——《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桂珍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辖终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张桂珍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原审裁定。在此期间,本院发布了法发[2019]14号《通知》,于2019年5月1日实施。法发[2019]14号《通知》并未对未审结案件如何适用新旧规定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基本原则,本案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应依照最新的规定办理。根据法发[2019]14号《通知》,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法发[2015]7号《通知》等文件执行。法发[2015]7号《通知》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广东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并非都在广东省,且汇垠公司提起诉讼时主张的标的额为641692444.16元,超过了5000万元但未达到50亿元,故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结合前述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广州中院。原审法院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汇垠公司主张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6、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需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其一,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其二,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其三,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具体到本案,从法院查明的情况看,至起诉时,尚无法确定被告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户籍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适用前述规定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需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168体育,其一,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其二,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其三,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具体到本案,从两地法院查明的情况看,至方燕丹起诉时,尚无法确定张刚是否仍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居住。因此,本案应由被告张刚户籍地法院即安徽相山法院管辖。